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產品生產經營行為,加強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建立健全農產品可追溯制度,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產品的包裝和標識活動應當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國家支持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科學研究,推行科學的包裝方法,推廣先進的標識技術。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農產品包裝和標識管理經費納入年度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農產品包裝和標識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